最近遇到一個案例:
離婚半年後,
妻卻在保險需續繳時才發現保險早已失效。
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?
🔺簡單的說
若保單要保人寫老公、被保險人寫老婆時,
當夫妻失和時,要保人老公不繳錢,或主張終止保單,整張保單馬上就終止了。
#整個過程都不需要被保險人同意。
⭕建議規劃方式:
若已是大人,且是保障型保單
建議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寫同一人。
問客戶為什麼這樣寫時,
客戶常會回答:
“老公付錢的,要保人很自然就寫老公”
Q:繳錢的一定是填要保人?
A:非必要。
也可以要保人填太太,老公填信用卡授權人或帳戶扣款人即可。
Q:保單可以中途變更要保人?
A:可以,只要原本要保人同意即可更改。
Q:為什麼離婚後老公不願意更換要保人為老婆?
A:原因可能很多種。例如主約解約時有保價金,解約有錢可領。
也有可能保單沒保價金,但老公單純就完全不想再聯絡前妻,完全不想再處理而已。
#真的走到離婚這一步時要把保單列入討論細節!
Q:要保人代表什麼意義?
A:#要保人欄位代表著控制權
控制權!
控制權!
控制權!
控制這張保單所有權利的人,
包含終止保單、解約、增減附約、更改繳費方式等等
PS.也有要保人填老婆,被保險人填老公的案例,無性別歧視,以上文章僅方便理解說明而已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