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些普通常識
多懂不吃虧~
早規劃、少爭議~
保險壽險產品有其存在的特殊性~
20260413。
許峰源律師《保險財富傳承》普通常識解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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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繼承的普通常識,是從事保險銷售的同學們繞不開的重要議題,有很多似是而非的都市傳說,一次幫同學們釐清、整理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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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繼承順位:配偶為當然繼承人,跟各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。第一順位: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。第二順位:父母。第三順位:兄弟姐妹。第四順位:祖父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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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前順位繼承人時,後順位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。例如有子女,後面的父母就沒有繼承權。有父母,兄弟姐妹就沒有繼承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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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順位繼承人間的應繼分,是平均分配遺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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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配偶的應繼分比較特別: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共同繼承時,與其他繼承人平均分配;與第二順位父母、第三順位兄弟姐妹共同繼承時,為遺產的二分之一;與第四順位祖父母共同繼承時,為遺產的三分之二;沒有第一到第四順位繼承人時,為遺產的全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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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位繼承: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,比被繼承人還早離世,就由該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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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親A,母親K已經不在,子女BCD,其中子女B早於父親A離世,但B有生小孩、孫子EF,就會發生代位繼承,由EF來代位繼承B本來的應繼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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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發生代位繼承,其他後順位繼承人都沒有代位繼承的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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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B死亡時,配偶G、子女EF,是共同繼承人。但就爺爺A的代位繼承權,只有EF有,配偶G是沒份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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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有結婚,配偶H,沒有生小孩,將來離世時,遺產就由配偶H與還活著的第三順位兄弟姐妹D共同繼承,配偶H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,D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。已經去世的兄弟姐妹B的子女EF是無法主張代位繼承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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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自由原則:遺囑人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的範圍內,可以透過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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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繼分:就是法律規定繼承人本來應該可以繼承的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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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留分:就是法律規定要特別保留給繼承人的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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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民法規定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、父母的特留分,就是他們本來應繼分的二分之一。兄弟姐妹、祖父母的特留分,就是他們本來應繼分的三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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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現行民法規定,是繞不開特留分的,因為這是法律特別保留給繼承人的部分。現在已經在倡議要刪除兄弟姐妹的特留分,但那是將來,目前還沒修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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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遺囑違反特留分,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向「取得遺產的人」主張「扣減權」。扣減權會讓遺囑執行的分割遺產處分行為無效,讓遺產回到「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」狀態,然後重新打一場遺產分割訴訟。這會花非常多、難以想像的時間、金錢。而且打到最後,兄弟姐妹一定可以取得特留分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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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真正強大的功能在於決定「各項遺產的所有權歸屬」,例如房屋X要給誰、土地Y要給誰、公司股權Z要給誰。至於特留分只要有補償就好,不限於用遺產中的特定標的物進行補償,可以在遺囑中載明用現金補償即可,這就是所謂的「現金補償條款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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絕大多數的平凡老百姓的遺產,大概就是不動產、股票、現金三大類。利用「公證遺囑」搭配「人壽保險」就能解決絕大部分的問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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透過「公證遺囑」,將不動產、股票的所有權留給想給的人。將現金、甚至是將不動產、股票變現後的現金轉入「高額人壽保險」指定受益人,是簡單、智慧的做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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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在被繼承人離世後,「執行遺囑」才是紛爭的開始,執行幾乎很少順利的,受遺贈的人什麼時候可以拿到遺產,要擲筊才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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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這個角度來說,人壽保險遠比遺囑好用太多,順太多、快太多了。受益人在被保險人離世的瞬間,甚至在未繳納遺產稅前,就可以立刻馬上領到高額身故保險金。不用執行,不用爭執,受益人寫誰就給誰,保險公司只認受益人,可以用來好好照顧內心想要照顧的人。
